看你在哪里仲裁吧,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北京和苏州都有管辖权。很多地方会出自己的规定,苏州肯定不能适用北京的。
目前只能回答北京方面的规定,3+1的1就是待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每延迟一日支付1日工资,并不是确定的1个月的工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1.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