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非特备案中的注意事项是必须设计在盒子上吗?
化妆品非特备案注意事项不是必须设计在盒子上
1.产品标签中标注的内容
本表格中所指的标签中应标注内容是指该产品为委托加工生产时,在产品标签中应标注的内容。若为其他生产方式,详情请按照《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规定进行标注。
名称
序号
标识内容
是否必须标注
标注位置
标注
1
产品名称
√
展示面或可视面
名称为: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2
产品作用介绍
×
/
对产品进行介绍,使得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产品
3
产品成分表
√
可视面
以“成分”为引导语引出,并准确客观的标注全部成分信息;排列顺序为:大于1%的成分,按照含量降序排列,小于1%的成分,任意排列。
4
使用说明
×
/
标注产品的使用指南,也可以是使用指南的图示,目的是使消费者更清楚如何使用本产品
5
产品警示语
(注意事项)
√
可视面
以 “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标注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规定在标签中标注的内容
6
保存方法
×
/
例如:避光常温保存;
7
净含量
√
展示面或可视面
例如:30ml或30毫升,30g或30克,四种形式,可以选择任意一种进行标注,特殊情况除外
8
委托方名称
√
可视面
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
9
委托方地址
√
可视面
10
受托方名称
√
可视面
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
12
受托方地址
√
可视面
13
实际生产地址
√
可视面
若实际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不一致时,需另标注出实际生产地址
1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
√
可视面
例如:京妆20160001
14
产品标准号
√
可视面
标注产品标准号时,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15
保质期
√
可视面
标注方式为有两种:(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其中生产批号可以不再可视面上
16
产地
√
可视面
例如:中国-北京,
17
产品条码
×
/
/
备注:
①.在产品标签中,是否为必须标注内容,是必须标注的内容则标注“√”,不是必须标注的内容则标注“×”;
②.表格中,展示面是指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产品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①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②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③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另外,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其余内容可标注在包装说明书上)
3.产品标签的主要法律依据:
①.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监总局第100号令)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以上三项法律依据为审核化妆品标签的主要法律依据,需要理解透彻,为更好的审核标签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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