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
二是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
三是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等,及该法第12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此具体有两层含义:其一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其二是在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宣布被告人无罪。且基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故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则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应包括三个层面:(1)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就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2)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3)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而且案件事实处于不清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革命包括的三个层面,分别是什么证明责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