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回。
申请人有权对申请进行撤回,因为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既然申请人都放弃了,那么行政复议也就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但申请的撤回也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首先,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不能被胁迫、动员,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撤回申请并非出于申请人主观意愿时可以不准许撤回;其次,撤回也是有风险的,撤回成功就意味着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得再以同样的事由提起复议(能够证明非自愿申请的除外);其三,申请撤回也是有时间要求的,需要在行政复议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主要性质
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