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等。
简述契税的征税对象
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不征收契税的情形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继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