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做不动产租赁业务,如何做分录?

2024-12-19 19: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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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最后四个行业全面推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针对建筑、房地产、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等行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业务时:

  •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贷:银行存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个人转让著作权。

  2.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