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面的罪名多如牛毛 何况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存及相互转化 产生法规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犯 要整理 这个工程是没有人能说得好的 恐怕整理出来你也记不住
我有个建议 你最好把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中的情节加重犯的定义及特征记好 这对适用起来是很有好处的 也不用去记那么多罪名
发过去了,查收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
强奸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
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强奸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轮奸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强奸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行为。
知识是大家的,如果我说的对,希望大家都看见互相学习;如果我有任何错误,希望大家能够指,所以我就不发到你邮箱了。
回答这个问题时我首先要说 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并非包含关系 ,他们都属于加重犯范畴,是并列情况;同时,二者属于量刑范围,不属于定性范围,也就是说在某一罪名之下适用哪种刑罚及惩罚程度的范畴,并非罪与非罪之区别。
刑法中罪名浩瀚,根据行为人行为、结果对定罪的影响程度可以进行划分,也即楼主所谓的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
在分析上述分类时,我们首先假定行为人具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能力;
行为犯,大多数犯罪都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即被认为是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即可能被认定犯有此罪,行为是否完成只影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中止)
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
危险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具备某种危险性,特别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公众的危险性时,该行为即被认定为危险犯,危险犯并不需要发生实质的伤害结果,只要存在危险 ,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比如破坏火车刹车系统,也许火车并未发生任何事故,甚至为开动,但此破坏行为仍然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具备足以致使火车处于危险状态的危险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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