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可以把对象的公积金加进来一起还房贷吗?

2024-11-24 1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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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婚后是可以取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

以河南为例,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

(四)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 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 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 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回答2:

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偿还房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回答3:

公积金可帮配偶还房贷吗

回答4:

可以将老婆的住房公积金一起还贷

回答5:

在委托期内发生提取还贷人变更(借款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法,可向原贷款放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变更协议,办理提取还贷方法变更在原委托协议满一年以后生效;委托人的增减变更不受此限;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可以与贷款放款银行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借款人可向原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出申请。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并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