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以对学校和教师侵权行为进行

2025-03-18 0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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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

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

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

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

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

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

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

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

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

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

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

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

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

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2007年10月1日起

实施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拥有的财产,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不过,学校没收你的财产是因为你先违反相关规定才发生的吧.

如果学校有相关规定,而你又违反了的,那没收东西是学校应有的权力

任何法律都帮不上忙. 如果学校无理由没收,

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讨你的私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