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条规定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没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与直接损失相比,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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