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求助--被后母赶出家门

2024-12-17 05: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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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可以给你解答:像你这种情况,已经成年是事实,但是要看你的主要经济状况,国家法律规定,是否成年有很多限制条件,比如,17的孩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是成年。但23的子女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就不能按成年人对待。
  继父母抚养子女在法律上是明文规定的,你不用担心。
  你这种情况,我给你个建议:
  你在家打麻将也有不对的地方,父母工作累,心情也不好,需要休息,不要太任性,你可以试着和你后妈沟通一下,看看他是什么样的人,也许是个好人呢,对不?
  实在不行的话,你后妈就是个泼妇的话,那你就报警,一般是警察会调解得,再不行的话就起诉,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话,会判决,你肯定拥有居住权的。记住,这叫居住权。
  ----律师:伸张正义。为了弱者,勇往直前
  以下是我给你选出的一些参考资料,你看一下,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分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本案中,赵玉梅与张光军生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赵与张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自然存在,赵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解除其与张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即使准许,在法律文书中也应写明解除其“继母子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继母子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二审调解书主文“维持继母子关系”的写法欠妥,应当写为“维持继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为确切。
  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解除,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纷,而不是适用。

回答2:

房子的确现在不属于你,因为房子的房产证上署名是你爸爸和你后妈的,即你对这套房子没有产权。但是那套房子也不是你后母一个人的,她也无权要求你走人,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争取到你爸爸的意见,如果你爸爸同意你的话住就住,别理她。但是我还是得劝你,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才是好的,别为了点小事就吵架,多沟通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