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基于上述政策,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不能计提的,应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2、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限定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整。工资薪金总额是合理的,就是实发工资,否则税务机关会按规定核定工资薪金总额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基数是应付工资,不是实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