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向本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1、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原则,纪要三指出:
(一) 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二) 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三)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没有不动产相关权利证书(就是俗称的房产证)的房屋,房主都不享有物权,当然也不能买卖,房屋这种不动产的所有权只看登记在谁的名下,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只产生债权效力,只能证明你们之间发生过金钱交易,不能证明房屋属你所有,房产证下来的那一天你也没有权利去领取。
也就是说将来你要将房屋过户到你的名下,还需要在房产证取得时找到原房主,与你去房产管理部门过户。
目前很多这类房屋的解决方式是,为了防止将来找不到原房主或者原房主不配合,由买方找一个自家亲戚朋友作为第三人,由房主把将来领取房产证、过户等等权利,委托给这个第三人,办理委托公证,将来由这个第三人持委托公证书代表原房主领取房产证并与买方过户。
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个预防房钱两失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