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流程如下: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扩展资料:
领养证办理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领养证
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程序,要根据收养子女是合法收养和非合法收养两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来准备相关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去进行收养登记,然后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通过审批,接着通知儿童所在的福利院或者收养人家里,最后由儿童所在的机构或者家庭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即可。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需要去县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但是也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
首先,收养分为合法收养和非合法收养,合法收养的话,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两份相同的审批表,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并且由本人亲自署名,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和双方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还需要双方的县区以上的医院无法生育的证明。
非合法收养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还要加上,双方单位或者社区所出具的详细证明,就像合法收养提供的手续一样,证明两人的关系,还有被收养人的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等,并要去当地计生办加盖公章。
去办理收养手续的地点,也会根据是否是社会福利机构,找不到生父母而抚养的来决定办理地点。当然,所要办理的地点也是非常人性化的,本着就近的原则,这样对被收养人的情况才会了解的更加的清楚,同时,也能够作为证明人。如果是社会福利机构所抚养的,那么就在当地机关去办理收养手续即可,如果不是就要去被收养人的发现地去找相关机关去办理。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在生父母所在地去找相关机关办理登记。另一种情况是收养和自身有亲属关系的,比如三代以内的旁系子女,那就要在亲生父母的所在地,去找相关部门去办理登记。
因此,想办理收养手续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多方协调,去多个部门咨询,根据不同的情况,去相对应的地方或者部门去协商,但全部沟通协商之后才能够处理的更加妥当。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收养孩子,必须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具备收养条件的,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具体办理手续和程序,你可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私自收养的,即为非法收养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民政部门 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