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互助理财49800是传销,在于是靠发展下线获利。
什么是传销,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明确的界定,即: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所谓的民间互助理财49800,号称”1040工程“的第三代模式,就是入伙时先交49800元,不断拉人头入伙,从拉的人头入伙费中抽取报酬,直至发展到足够的人头,赚450万,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
该模式是典型的无实际项目,入伙人员缴纳的入伙费是唯一资金来源,仅靠拉人头获利的经营模式,真正获利的是极少数骨干,绝大多数人是赔钱赚吆喝,属于典型的祸国殃民的传销。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既然是传销那国家为什么不强制打击,害了多少人妻离子散,
传销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它对社会,对朋友,对亲人是否有危害。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1.单纯一个电话号码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没有产品,没有项目!靠拉人头,不是传销。是什么?换什么名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