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以及代为办理民事法律事的人。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当事人。
代理人属于授权人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定,具有相对稳定性。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厂的厂长,公司的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依法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不限于公司。
而代理人,比如在诉讼中,请一个律师,自己授权律师代替自己进行一些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事。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区别,一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
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
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