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预对律学理论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推进立法的简直,促进了立法合一,纳礼入律。
杜预的法律观有:
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杜预重视儒家礼的同时也主张对礼要有所损益变易,体现了一种“变礼”观。
2、 “简直”的立法观是杜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即法律的文字要简要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繁密。
3、 区分律、令的界限:“律”是用来定罪量刑的,“令”是指各种规章制度。律、令界限明确,有利于立法的“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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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预是西晋学者兼军事家,历任河南尹、度支尚书、镇南大将军等职。太康元年(280),因灭吴有功,被封为当阳县侯,军事上长于谋略,博学多识,特别喜好《左传》,自称有《左传》癖。
咸熙元年(264年)七月,杜预时任守河南尹,受命参与法律的制定,这部法律即是泰始四年(268年)颁布的《晋律》,它上承《汉律》,下启《唐律》,对后世的封建法律有很大的影响。名义上主持修律的官员是贾充,而实际上杜预担负了最繁重的劳动,《晋律》的所有注解都是由他完成的。
杜预在《晋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明确区分律(刑法制度)、令(规章制度)最早的定义,晋律的制定正是依据的这一原则,它使晋律较之汉魏旧律的界限更加分明、体系更加完备。
杜预还提出,法律是官吏量刑的标准,不是讲道理的书,所以法律应该条目省减、文字简明通俗,以便使老百姓容易理解,不敢触犯。晋律以前的汉律,特点是刑罚苛碎、条目繁密,计七百七十余万字,二万六千余条,内容重复,不好记忆,为官吏提供了上下其手,从中舞弊的机会。
曹魏政府虽对此作过改革,但变动有限,晋律依据杜预的主张,对汉魏旧律大刀阔斧地进行剪裁,只有二千九百余条,十二万六千余字,所以唐人称赞它“实曰轻平,称为简易”。
晋武帝司马炎代魏称帝后,对其政权支柱世家大族实行放纵的政策。因此社会上异常黑暗腐败,各级官吏蝇营狗苟,公相塞过,互相包庇。泰始四年(268年),杜预针对这种情况,向司马炎建议实行考课制度,按照官吏的实际情况评定优劣,然后区别对待,或迁或黜,但是他的建议没有为朝廷接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杜预
杜预我只知道是杜甫他们家的人,对律诗的贡献具体不是很清楚,但是杜甫的爷爷杜审言是五律的定型者,希望对你有帮助
何日唱,碛路共天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