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存款人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以下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有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需要的,有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