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30多年前,我嫁给王某为妻。当时王某前妻病故,只有一个3岁的儿子王林随同生活。此后,我又生育了两个孩子,但一直把王林视如己出。去年冬,昌棚并王某因病去世,我也有60多岁了,身体很不好。我要求王林和两个亲生儿子共同赡养我,但王林不同意,他说只是我的继子,而我有亲生儿子,为此他没有赡养我的义务。请问,随州读者:杨冬莲杨冬莲同志: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再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所以,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耐迹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和凳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你来信所述,王林受过你的抚养教育,而你现在又生活困难,为此,王林虽是继子,但和你的亲生儿子一样,都有赡养你的责任和义务。(余传芳谢芳芸)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哗虚好誉搜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乱铅情况 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