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事权利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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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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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物权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自然人、法人)对于物的权利;
  (2)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
  (3)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我国民法物权体系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形式。其中财产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典型的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①占有权:
  
  ②使用权
  ③收益权:天然收益和法定收益。
  ④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原始取得:
  生产;
  收取天然孳息;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先占(先占是指谁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添附取得:附和、混合、加工;
  “善意取得”制度: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传统民法认为,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已将善意取得范围扩大到不动产)。②继受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
  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
  在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中,尤其是在买卖关系中,财产所有权是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注:以上三种权利为我国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的正式称谓,传统民法将以上三种用益物权统一表述为“地上权”,教科书将其表述为“土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物权。
  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该财产(即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③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而非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