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主要依据国家计委、原国家环保总局《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其主要考虑因素为投资额和项目行业类别。
二、2011年,国家发改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该文件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