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上朋友说“因租期未满而退还房屋是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难以苟同,不知道依据何在。
2、如果你们之间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一切都只是口头约定:属于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前通知对方。
3、“租客于2010年10月提出退房,要求偿还5个月的房租,房东拒绝偿还”:
(1)对于不定期租赁,租客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
(2)要求返还的5个月房租,如果是租客已经实际支付给房东的、剩余期间的房租,房东应当返还。
4、“租客拒绝支付9月份的水电费约400元”:租客应当支付水电费,水电费是租客的实际消费支出,与返还剩余房租是两码事、是两个法律关系,法律上不支持相互折抵。
5、房东换掉门锁的做法欠妥:在合同没有解除之前,房子的使用权是房客的。
6、“请问法律上如何判别此事,有无具体条文法规?”:
(1)如果协商不成到法院,房东应返还剩余租金,房客应支付水电费。
(2)对于房东换锁,如果给房客造成损失 ,房东应赔偿;如果没有损失就算了。
(3)其实,房东吃亏在没有书面合同上了:如果有书面合同,房客提前不租,属于违约,房东可以要求不返还押金并赔偿剩余不租期间的损失。
附:相关依据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口头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退房,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对方对水电费也应当支付。
您好,首先你们已产生合同关系,是一种口头合同,您是被要约人,因租期未满而退还房屋是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房东换掉门锁是一种非法行为,违背了合同的信用原则,所以,房东应当赔偿你们的具体各相直接或间接损失,此事没有具体法律条文,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东赔偿您的各项损失及退还租金。
下面的回答也很详细了,我觉得哈,不能都不晓得这类问题,完全可以在有空的时候多到网上看看相关的案例.我平时一般有关于合同上的问题的话,我会到慧聪租赁网上的租赁知识和租赁合同板块里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