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2万元运费由履行方承担即乙方;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甲方未按期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乙方无需退还20万元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诉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两万元的运输费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因为乙公司作为卖方,有及时交货的义务,并且也实际履行了其交货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合同的情形下,一方实际履行,另一方接受,则视为合同成立。这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承担运费。
(2)在本案中,乙方不存在任何过错,而甲方存在延迟付款的过错,这种情况下,由于有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定金”,则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乙方有权取得甲方支付的定金作为对甲方违约的惩罚。
(3)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双方在交易中没有就运费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产生了2万元的费用争议,属于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合同属于可撤销可解除的合同。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诉合法,因为被告甲公司在A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A市有权管辖;又因为设备运输到了A市,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A市有权管辖。
关于1、2、4同意第一个回答的观点,但关于第三点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是重大误解不能苟同。乙方是有权解除合同,但解除的原因是因为甲方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因为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货款。在甲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能解除合同。
(1)运费由乙方负责。合同法规定:如果对于运费没有约定的由附有履行义务一方即乙方负责。
(2)不退还。定金作为履约担保,当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之后,由接受方退还或者抵作货款。本案中乙方在履行主要义务后,甲方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乙方无需返还。
(3)有解除权。合同法规定,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法,但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的不恰当。合同纠纷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A市是被告住所地 故乙方向A市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