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如果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则需要全部并入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需要在当地预缴,然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摊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符合税法规定的做法,一般是当地的税务机关要求当地的分公司独立在当地纳税,不并入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且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的规定。但该做法确实存在。
除通过审批:
允许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汇总缴纳企业)外,其他纳税人需就地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
增值税汇总缴纳企业,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应开具调拨单。在平时会计核算时,总、分机构不以调拨单进行收入确认,但每月在计算总、分公司的应分摊增值税税额时,其调拨行为确认为调出机构的增值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