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公司补缴2004年10月至2009年2月社会保险.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两条款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工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位如果是因失误而辞退你,就是说你没有错,是单位违法解除了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即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从2004年10月起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