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回答是完全错误的,竟然还有十几人点赞真是不可思议,第二条回答也只是部分正确。我来告诉你正确答案,真正按法律双倍工资应该怎么算。
其实劳动合同法82条第1、2款已经分别针对不签劳动合同一年之内和超过一年的情形都作了相应规定:那就是只要是不签劳动合同,除第一个月,其余的都要承担双倍工资。
由于有些人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辩解说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属于工资报酬,不适用工资时效的规定,而应该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仲裁时效问题,用人单位这个辩解劳动者当然也无力反驳,所以即使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只能得到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个时效应该以劳动者主张权益日往前推一年计算起始日期,一年内的适用于82条第1款,超过一年的适用第2款,超过两年的双倍工资就只适用82条第2款。
但是尽管法律是这样规定,现实中执法者都是偏向用人单位,本来上面一年时效的计算已经是最大限度偏向用人单位了,按这样计算多年不签的也只是支付一年双倍工资,相对一年之内的并未承担更多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一年双倍工资的主张都得不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十多年了,执法者还在坚持不让劳动者按劳动合同82条第2款主张超过一年部分,属于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只让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主张第1年的双倍工资,而同时又从仲裁时效上限制,导致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两年的劳动者得不到任何赔偿。
法律规定本来是公平合理的轻易不会出现什么漏洞,正是由于执法者的偏袒执法导致很明显的不合常理现象,那就是按现实中的判法,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要赔劳动者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两年以上或多年不签的反而一分钱不用赔,这种不合常理和执法错误显而易见,所以才有各地方不同计算时效的方法,目的都是想掩盖这种不合理,但都无济于事因为这种矛盾和不合理是根本上的,无论如何也遮掩不了的。
所以关于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现实中的情况就是这样,目前都只是支持第1年按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主张的双倍工资,而第1年的双倍工资显然又受时效限制,很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所以才有各地方五花八门的算法,有的为了掩盖矛盾甚至宁愿违反时效规定,刚刚看到一个案例,劳动者主张两年多未签劳动合同所有双倍工资,结果判决支持第1年的11个月双倍工资,显然超过两年无论如何计算第1年的双倍工资都已经过了时效,这种判法根本没有道理,应该支持的是第二年的双倍工资,所以执法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宁愿自相矛盾违反时效规定,都坚持不肯让劳动者主张一年之外的双倍工资,是因为不能开这个先例。
所以你问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工资问题,我分别把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都告诉你,法律规定是除第一个月,其余所有连续未劳动合同的月份都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同时有一年时效限制,现实情况是执法者坚持只支持劳动者主张第1年的11个月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各地都不同,总之是一本糊涂账,像我上面的案例所说超过两年的也可能拿到第1年的11个月双倍工资,这就看劳动者自己是否懂法是否据理力争。
这个问题是这样子的,超过一个月没有劳动合同,则从第二个月到订立劳动合同之时,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但是如果超过一年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然也就不需要支付什么双倍工资了。所以,超过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第二个月到一年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具体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