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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08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应征数的缴费单位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2009年2月1日至5月30日通过互联网络(金华财税网)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系统,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金华市区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及《扣除项目一览表》的相关内容,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随税收征管档案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于2009年6月15日由地税部门统一向各纳税(费)人委托的缴费帐户扣缴,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帐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各分局在2009年7月31日前做好汇算清缴报表汇总和总结工作。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费源结构的分布情况,增减变化及原因,社会保险费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四)对年度内多交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下浮,下浮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统筹缴纳部分费款一个月的额度,将2008年11月(属期)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视同为2008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因此,2008年度实际汇算清缴期限为11个月(剔除2008年11月,下同)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填报的工资总额、应缴、已缴和汇算应补退的社会保险费,均为2008年11个月的相关数据。对缴费人自行申报的2008年11月工资总额,若无正当理由超过全年月平均额或与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差异较大的,将列入重点审核或稽查范围。
(二)关于计费依据
计费依据应严格根据《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的规定计算。
1、工伤保险费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金政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必须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2、用人单位在全员参保的前提下,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单位年平均职工工资超过49500元)的,在确定计费依据时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