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还能不能开具17%,11%增值税发票了

2025-03-10 0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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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开的,过了五一后全部不能开的,税务已经明确出通知了,可以开17%和11%的票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在申报四月的增值税的时候,把要在五月份开的销售额填在报表的未开票收入,并且把税金交了的,五月才能开17%和11%的票,(仅限于五月份开,过了五月就不能开),2.四月份开的发票出现错误,在五月份可以冲红,并且可以开出对应的17%和11%的蓝字发票。以上情况只能在五月份完成,六月税务不允许再开17%和11%的票了。一律按照新的税率开票。

回答2:

如果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适用调整前的税率。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此文生效时间节点时强调: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因此,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如何确定以下两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一、预收款销售的开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以后,则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则不能再更改税率,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应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赊销、分期付款的开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是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则应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