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以下六种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肇事逃逸是要看你的主观心态的,你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但如果主观上并没有逃逸的心理,这个就不属于肇事逃逸,而这个主观心理的证明是很难的,这点对你很有利,如果他们要定你肇事逃逸,必须证明你主观上是因为出事后害怕受到制裁而逃跑。这一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且你们已经私下了通过赔偿解决,没什么大问题的,交警大队认可你们的协议就不会定肇事逃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