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