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按照双方承担的责任,按比例分担。受害者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主张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