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出差期间接受按摩服务,突发心脏病身亡,这样能否认定为工伤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是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1]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职工因工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安监总局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比照工伤其实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只是法律规定它可以作为工伤处理。职工发生下列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经查证属实,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①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亡者;
②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③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亡;
④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⑤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的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亡;
⑥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亡;
⑦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造成残废、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⑧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⑨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亡者;
⑩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