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开票当月退货,可收回增值税专用发 票作废处理,如果是跨月,则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 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