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修订难度,以及法律地位来划分,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三部分。
一般来说,修订最难,并且地位最高,决定国家性质、国家路线和国家任务的法律,称之为根本法。
在中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就属于根本法——顾名思义,根本法,涉及到国家的根本,故名根本。
在判例法国家,比如英国,由于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因此,宪法主要由宪法惯例以及庞大的宪法性法律组成,这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
根本法之下的法律,包括基本法。
在中国,基本法一般指的是需要经过全国人大表决并通过的法律,才属于基本法——也就是说,这种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才有可能通过、修订。
一般来说,常见的基本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这些法律,都属于需要全国人大表决并通过的法律。
扩展资料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本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根本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基本法,法学专用名词,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亦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
扩展资料:
基本法的概念:基本法(Basic Law),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也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此外,德国宪法的正规称呼就是“基本法”。
根本法定的概念:这是针对成文法国家而言。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
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构进行立法的基础,一切法律、条例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有抵触就无效。个别国家对某些方面的法律也称根本法,如法国于1956年制定的《海外领土根本法》。
参考资料: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_百度百科 根本法_百度百科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
基本法,法学专用名词,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亦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
附录;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名称显然也表明不能将基本法作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这两部法律没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的名称,而是明确地使用了“基本法”。就通常的词义而言,“基本法”、“根本法”和“宪法”乃是可以通用。
法律中的基本法和根本法就是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