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修正: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