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作废
可以退的。
1、使用机票单位和个人购票后,如果销售退货需要开立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始发票并注明 "无效" 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发票时出现错误、错误,如需要重新开开发票,可在原发票上注明后的 "无效" 字样,重新签发。同时如果由于购买者不接受并成为废品票而开具了特殊发票也应错误地填写。
3、销售折扣的发生,在收回原始发票时加上 "无效" 字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的特殊发票填写错了,应单独开具,并在错误的填写特别发票上标明 "假填空" 四个字。
扩展资料:
作废重开发票:
由于特殊发票失效的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发票错误发生后,往往是跨月或已纳税等,对于这不能失效的发票和需要重案发票,卖方应首先出具红字发票以反转原始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特殊发票。
国家税第(2006)156号第14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特别发票后, 销售回报、发票错误等,但不符合注销条件,或者因部分销售回报销售折扣的发生,购房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特别发票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红信增值税特别发票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条件是,申请表对应的蓝信特别发票,应当经税务认证当局,认证或 "认证一致" 的结果,或纳税人标识号认证不匹配特殊发票代码,编号认证不匹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作废
当月作废的发票可以直接在系统作废,
跨月需要作废的发票需要开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按照以上条款,分别处理
发票开错了,作废税款可以退回吗?呃,这个是可以退回的,然后这个是税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