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贷款额度60万元保持不变,但还款能力的认定有调整。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60万元,还款能力的确定根据以下四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月收入合计计算。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商业贷款的,其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均按借款人(含配偶)加共同借款人的合计数计算。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提供担保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视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并计算确定还款能力。其中,合力贷款的,对外担保金额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合并计算。
(四)工资收入的确认原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申请人、配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对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缴存养老保险的,以养老保险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提供养老保险处打印的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对于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的,以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提供近期银行盖章的一年银行工资流水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具体可贷额度,需要携带夫妻二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到您将办理贷款的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核算。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1、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比例不超过80%;
2、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比例不超过70%;
3、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建筑面积(40.37㎡)的,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比例不超过50%;
4、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