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情形时,行为人此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其家属都没有责任,只有道义上的责任。
只有肇事司机有责任。
1、民事责任:
因其肇事逃逸,要对事故负全责,依据《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都要有肇事司机赔偿,赔偿金额是扣除保险赔偿款之外的余额部分(损失包括财产损失、法律规定的丧葬补偿、死亡补偿、抚养费补偿等等)。
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根据法律条款受到处罚,罚款、记分、……。
2、刑事责任:
因肇事司机在致人死亡的道路事故中负全责,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因其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肇事行为,依法要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1、民事责任:
因其肇事逃逸,要对事故负全责,依据《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都要有肇事司机赔偿,赔偿金额是扣除保险赔偿款之外的余额部分(损失包括财产损失、法律规定的丧葬补偿、死亡补偿、抚养费补偿等等)。
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根据法律条款受到处罚,罚款、记分
2、刑事责任:
因肇事司机在致人死亡的道路事故中负全责,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因其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肇事行为,依法要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不积极赔偿,得不到你们的谅解,应该要判实刑的。
肇事司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应该由保险公司赔给你们的。
希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我在任务,望能采纳我的答案。
肇事逃逸 本来就要判刑 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