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是什么意思?本人不太了解

2024-12-25 15: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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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一条包含了两段规则:
1、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时起计算时效,这点应该很好理解。很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就像民法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就是从“知道”时起算。这是为了保障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相对人的诉权的行使,就不多解释了。
2、关于不动产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20年,一般的从作出起5年,为最长诉讼时效,类似民法中从法律行为成立起20年的最长时效。给权利界定一个最长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保护了,一是促使相对人赶快行使权利,二是一旦拖延时间过长,事实不易认定了,或者认定与否意义已经不大了。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是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但是如果你知道内容的时候已经超过最长时效了,那么也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知道的太晚,比如关于一个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第19年11月才知道它的内容,那么诉讼时效也就只有最后1个月了。

另外,本条和第41条也有一定的关联。诉权和起诉期限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胜诉权不一样,所以规则也不同,不要记混了。前者的起算也是从“知道”时算,这是共同的规则。但它带来的最长时效只有2年,而且是从实体权利的形成即得知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可见程序权利是依附于实体权利的。而前面那一段涉及到的最长时效从作出行政行为时起算,可以看作是实体权利依附于基础事实的发生。

以上不是非常正规的表述,而是比较通俗的分析,希望对你的理解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