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

2024-12-29 09:06:5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在《刑法》第64条规定的三类处理措施中,第二类措施即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第三类措施即上缴国库,均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无直接关系,这里不讨论其刑法属性;而第一类措施即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直接相关,有讨论其刑法属性的必要。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刑法处理措施,但是刑法措施不等于刑罚种类。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应当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追缴等刑法处理措施的法律属性问题。由于《刑法》第64条并未处在第三章“刑罚”部分,而是处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中,如此说明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三种刑法处理措施不属于刑罚种类,但是这些处理措施尤其是其中的追缴、责令退赔的落实情况,可以对量刑构成一定影响。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回答2:

也不能这样说,自首是一种量刑情节,是一种悔罪表现,要知道即使要数罪并罚是由刑罚幅度的,他会趋向于那个少的年数

回答3:

如果被人揭发或被查出,处罚更重,自己权衡利弊吧。

回答4:

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未判决,应当与其他罪一起审判,如果构成数罪,则应当并罚。
以自首论的只是构成特殊自首的罪名,其它罪名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很有可能比一罪判决的刑罚长,但是自首代表主观恶心小,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小,在行刑时可以使用减刑,假释。

回答5:

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什么意思我给人家打工开赌博游戏机被抓但是我是自首 请问法院会怎么判我我会进监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