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所谓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不经破产程序优先以担保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最高院最新发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还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