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是一种具有创造性质的艺术活动。这是由音乐艺术本身特点所决定的。为了保留作为音响的音乐,在以往无非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表演家的口传身授将音乐流传下去;一种是通过记谱将音乐变为某种乐谱保存下来,供后人演奏。然而,记忆是不可能始终不变的。迄今为止的任何记谱法也不可能将音乐的各种复杂要素都毫无遗漏地全部记录下来。这就使得乐曲的每一次演奏都会带有某种变异。因此,表演艺术家对乐曲的解释就成为关键性的一环。演奏家的这种带有主观能动性的解释,就是一种再创作活动。在以,再创作活动是通过多次反复演奏而逐步深化的(也有演奏家因多次同样演出而陷入僵化的情况)。20世纪以来,随着录音、广播、电影、电视等公共宣传手段的发展,在录音录像演奏中,只需要一次表演就可满足大量听众的要求。因此,对表演要求尽善尽美,尽可能的完整。在另一方面,却又减少了反复演奏带来的优点,即演奏家现场随机即兴再创作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