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遗嘱上房屋的所有权无疑是属于您的,只要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老人的名字,老人就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处分。但是,宅基地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来说,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只有本村就农村户口才享有使用权,如果已经转为城镇户口的已不再享有。法律上虽然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农村地区将宅基地都是一代一代留给后人,其他人不会有异议,即使遇到拆迁,你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拆迁款,这是由农村基本情况决定的,与真正的法律又存在区别,如果对方起诉也是争夺房基地使用权,有遗嘱在这法官也不会支持他们的
最后,关于土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的所有权也是永远属于国家的,农民也是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上农作物等收益是属于农民的。但是农村毕竟是熟人社会,国家政策又是三十年不变,一般老人去世之后也是把自己份额土地留给后人,由其后人继续耕种,之后村委会等也会承认土地是其后人的。
所以,即使对方去起诉,他们也没有理由,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官支持,很有可能败诉。因为既然老人立有遗嘱,遗嘱是有效的,就应当按照老人意愿去处理相应事项。
第一,这不是遗嘱,应当算是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二,该协议处分的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无权处分的财产并不会必然无效,权利人追认即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只要老人的妻子有在该协议上摁手印签名,就算追认。
第四,即使老人的妻子没有追认,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无效也不会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我大概看了一下老人的遗嘱,上面有亲属的签名,但是却没有老人自己的签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几种形式,其中农村最普遍的形式就是自书遗嘱,由来人自己亲自书写,将意愿表达清楚后,自己再签名按手印,这样遗嘱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为了更具权威性,可能还会邀请家族其它长辈或者其他亲属在场签名,类似于见证人之类的人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遗嘱更具权威性。
但是,您说的这份遗嘱是打印的,是以老人自己的口吻表达了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但是最后落款为什么没有老人自己的签字呢?如果没有老人自己的签字就不属于正规形式上的遗嘱了,会直接影响法律效力。
而且,房屋可以处分,但是宅基地和耕地之类的,村民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因为耕地及宅基地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老人遗嘱中处置的应该说是处置了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及耕地的使用权。
如果对方将您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会向其他签名人或家族其他人员及村委会人员调查,如果认定这份遗嘱虽然形式上有欠缺,但是也表达了老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意愿时,法院也会认定这份遗嘱是有效的,您一样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及耕地的使用权。
总而言之,您手里的这份遗嘱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遗嘱,形式上有所欠缺,但如果有其他人为你作证的情况下,法院也会认定你会胜诉的。
好律师建议您走法律程序: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您是遗嘱继承人优于法定继承人。
首先声明我不懂法律,但出于情理来分析一下。
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仔细看你这份遗嘱,没有老人签名,也没有老人的老婆签名,只有你和老人五个女儿签名,感觉很不严密。没有遗赠人签名的遗嘱算不上真正的遗嘱,再说即使有了老人签名,也没有老人老婆的签名,这些遗产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老人无权把他老婆那份赠给他人。
还有土地也没有确权到你的名下吧。
所以人家回来争土地也是合理合法的。
劝你你可以去找一个律师好好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