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09年5月初,某玩具厂得到一批订货合同。由于这批合同订货量大且要求的交货时间紧,厂里决定,全体职工从5月8日起每天加班3小时,周六全天加班。职工张某等人对此决定非常不满,厂里要求这样的加班,她自己接孩子放学,给家人做饭,探望父母的时间就少了,侵犯了她的休息权利。于是她多次找厂领导提意见,要求厂方根据职工的实际要求适当改变一下加班方案。但是厂方拒绝了张某等人的要求。无奈之下,张某等人只能按照厂里的要求加班加点。坚持了半个月,张某等人实在无法忍受这样加班加点。因此,他们又向厂里提出改变加班方案的要求,但厂方再次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张某等忍无可忍,决定每天按照厂里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到点就自行下班,不执行厂里的加班决定。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厂里领导在给予多次严厉批评无效后,决定以违反厂纪厂规为由,开除他们。张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问,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将其辞退?
律师答疑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本案中,玩具厂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自行作出决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其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以征得工会的同意。此外,玩具厂延长工作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根据厂里的要求,全体职工从5月8日起每天加班3小时,星期六全天加班。累计加班时间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获得适当休息的权利,张某等人要求获得合法休息权的要求是合理的,厂里应当予以考虑。厂里更不能以违反厂纪厂规为由辞退张某等人。此外,该厂应在与厂工会和职工协商后重新安排加班加点的方式,并根据职工已加班期间的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和安排补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