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办理撤案手续

2024-12-20 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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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撤销案件“和法院没有关系,在我国,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而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法院做的是”无罪“或者”罪轻“判决。
取保候审满一年的,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题中的”解除取保候审“,就是退还保证金,净除之前的各项义务,但不意味"无罪",让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法律分析
要达成撤案,根据相关的案件程序规定,要么是自始不构成犯罪的,要么是后来特赦的,或者存在嫌疑人死亡等情形的,和”时效“有关的只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这一项,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追诉时效到期,从提问描述来看,仅仅是取保候审满一年而已,远不到五年,不符合撤案的法定情形。从逻辑上讲,撤案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只是由于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设立追诉时效才导致了公安机关撤案要考虑时间问题,公安机关发挥的是查获犯罪的功能,理论上来说对一个案子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继续侦查。
而取保候审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体现的是人权保护功能,这和公安机关的保护社会安全职能并不严格冲突,因此,取保候审一年以后,从程序的角度上,如果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院就应当自行解除取保候审,这和”撤案“以及”不起诉决定“是无关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回答2:

取保候审不是说你无罪了,这是对嫌疑人变更的措施,防止超限羁押(怕超37天)超限就要改成逮捕了,过去有收容,时间是无止境,现在叫逮捕,区别就根据办案流程能体现时间,(1个月拘留,超了根据案情逮捕,然后2个左右出结果,然后1个月法庭,如果之间你上诉了,在回到检察院从新俩月,在一个月法庭,)逮捕,和取保候审都一样,需要检察院判定,公安说你有罪,你说你无罪,检察院对比你俩证据给出建议,最后法院审核宣判,监狱来执行。我用老百姓的话说的够明白了吧,
取保候审就是在家等消息,让你去就去,不能不去,不去挂网上成网逃,全国人民警察抓你,送到办案单位,你就逮捕了,然后在里面等着处理你的案件,与在外面没什么区别,就是不自由,取保候审时间1年,监视居住6个月,一般都不会一年,你没有权利要求警察销案,警察有权利对你的案件进行侦查,取保期间你不影响一切公民权利,就是不能处境,也不方便出远门,因为规定时间不到案就抓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