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现在新拆迁法下来没有?

2024-12-28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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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大概是今年的3月份比如:浙江省人大日前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还应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不再由拆迁方单方面说了算。有分析称,由于目前的拆迁补偿价格仅是“砖瓦碎片钱”,故条例的出台将有效缓解拆迁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并对解决全国范围内的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来自《现代金报》的报道说,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4日修改通过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 浙江省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由于各种原因,市、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已普遍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如住在杭州德胜路附近的一些居民就表示,按照标准,他们所居住的地段属于杭州市四级地段,如果拆迁的话只能获得每平方米4900元的补偿。而同地段的二手房价格普遍在8500至9000元/平方米。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而且,评估机构也不是拆迁人说了算,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 有分析称,此条例的出台将有效缓解拆迁引发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矛盾起到积极作用。据悉,目前的拆迁补偿主要由拆迁方制定,与市场价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是近年来由拆迁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 拆迁的所有流程与政府行为息息相关,政府力量通过条例的设置,为拆迁充当着幕后推手。中国拆迁最基本的指导手册是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拆迁的条件:取得国家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证等五项证书;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的争议机制:若出现争议,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若不服,再向法院上诉。 在中国“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下,私房拆迁实质上是土地所有人——国家或集体,将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一个步骤。虽然有很多学者质疑,政府在原住居民尚未知情和同意时,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发放给地产开发商,已经有了“一物两卖”的嫌疑。 然而即使被拆迁人承认这个城下之盟,土地使用权如何作价补偿,也是拆迁过程中矛盾最大的问题。但中国政府在制定拆迁政策时,被拆迁居民放弃原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回答2:

只是在专家讨论阶段,具体出台还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