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制有什么

2024-11-24 10:28:0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交通安全法则:
  第一章 总 则

  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使用、管理及经费筹措,依本条例之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依本条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用名词解释义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二、车道:指以划分岛、护栏或标线划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车辆行驶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划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标线划设,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图案绘制标牌。
  六、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设施上划设之线条、图形或文字。
  七、号志: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进、注意、停止,而以手势、光色、音响、文字等指示之讯号。
  八、车辆:指在道路上以原动机行驶之汽车及机器脚车或以人力、兽力行驶之车辆。
  九、临时停车:指车辆因上、下人、客,制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时间未满三分钟,保持立即行驶之状态。
  十、停车:指车辆停於道路两侧或停车辆所,而不立即行驶者。
  第四条:
  驾驶人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字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行法令指挥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车辆分类及车辆行驶车道之划分,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五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於必要时,得就左列事项发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第六条: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显著增加,或遇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调拨车道或禁止,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稽查,违规绝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前项稽查,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协助执行;其稽查项目为违规停车者,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迳行执行之;其设置、训练及执行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七条之一:
  对於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由左列机关为之:
  一、违反第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者,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
  二、违反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者,由警察机关处罚。
  前项处罚於裁决前,应给予违规行为人陈述之机会。
  第一项第一款处罚,公路主管机关应设置交通裁决单位办理;其组织规程由省(市)政府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所定处罚,行为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应於十五日内,到达指定处所听候裁决。但行为人认为举发之事实与违规情形相符者,得不经裁决,迳依各该条款罚锾最低额,自动向指定之处所线纳结案。
  前项罚锾线纳处理程序及缴纳机关,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军事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应遵字本条例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之规定,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及宪兵指挥。国军编制内之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违法前项规定之处罚,由国防部定之。

回答2:

交通安全法则:第一章 总 则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使用、管理及经费筹措,依本条例之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依本条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用名词解释义如左: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二、车道:指以划分岛、护栏或标线划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车辆行驶之道路。三、人行道:指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划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标线划设,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五、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图案绘制标牌。六、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设施上划设之线条、图形或文字。七、号志: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进、注意、停止,而以手势、光色、音响、文字等指示之讯号。八、车辆:指在道路上以原动机行驶之汽车及机器脚车或以人力、兽力行驶之车辆。九、临时停车:指车辆因上、下人、客,制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时间未满三分钟,保持立即行驶之状态。十、停车:指车辆停於道路两侧或停车辆所,而不立即行驶者。第四条:驾驶人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字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行法令指挥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车辆分类及车辆行驶车道之划分,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第五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於必要时,得就左列事项发布命令: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二、划定行人徒步区。第六条: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显著增加,或遇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调拨车道或禁止,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第七条:道路交通管理稽查,违规绝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前项稽查,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协助执行;其稽查项目为违规停车者,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迳行执行之;其设置、训练及执行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第七条之一:对於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第八条: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由左列机关为之:一、违反第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者,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二、违反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者,由警察机关处罚。前项处罚於裁决前,应给予违规行为人陈述之机会。第一项第一款处罚,公路主管机关应设置交通裁决单位办理;其组织规程由省(市)政府定之。第九条:本条例所定处罚,行为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应於十五日内,到达指定处所听候裁决。但行为人认为举发之事实与违规情形相符者,得不经裁决,迳依各该条款罚锾最低额,自动向指定之处所线纳结案。前项罚锾线纳处理程序及缴纳机关,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第十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军事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应遵字本条例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之规定,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及宪兵指挥。国军编制内之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违法前项规定之处罚,由国防部定之。全文

回答3:

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