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老人,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郑裤散故伤害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劳务关系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因为工作原因致左手被截去无名指和小指,按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无名指和尾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两指完全缺失,是丧失一手功能18%,全手功能9%,符合”4.10 X级伤残“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的规定,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之外,残疾补偿金=所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 10年×10%(赔偿比例),本身有过错的,还会适当减少评议单位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4.10 X级伤残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喊氏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纯巧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