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制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
(一)占有土地而没有土地所有权。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指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
(二)负担徭役劳动并缴纳贡赋。由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领主,所以要向其承担相应义务。马克思说过,农奴要“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一定的贡赋”。恩格斯也指出:农奴“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劳役”。
(三)依附于主人,人身不自由。农奴在被束缚于土地的同时依附于土地的主人,表现为没有迁徙的自由,没有嫁娶和财产继承的自由,必须完全听从主人的支配等。
(四)拥有生活资料,有自己的经济。农奴拥有自己的住所、衣服、口粮、劳动工具,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综观可知,农奴是西欧中世纪的直接生产者,具有特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身份。经济上,农奴和其他农民相似,都是独立的生产者。法律上,农奴地位低下,是非自由人,与自由的独立小农不同。农奴依附于封建主,束缚于土地之上,从事各样劳役,缴纳各种捐税,负担繁重的义务,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