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籍档案中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是确定考生身份的重要信息,因此考生在考籍文件上所使用的姓名或身份证号须与考生身份证原件上的信息相一致。
为此考生要及时更正错误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考生需持有关文件是: 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上须贴有考生近期照片,照片上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户籍证明上须注明考生现用名、曾用名,系同一人,现身份证号、曾用身份证号,以及因何原因要求更改姓名、身份证号。在户籍证明落款处必须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 考生还须持户口簿,[户口簿上注明现姓名XXX,曾用名一栏注明XXX]。 必须提醒广大考生注意,户籍证明、户口簿必须是原件。 具体办理办法:考生持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首先在区县申请变更,由区县自考办审核同意后,区县负责修改区县系统内考生相关信息和重新制作准考证事宜,并收取相应成本手续费,然后考生持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变更后的新准考证和区县自考办盖印章的《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更改备案表》,于每周一、周四考生接待日到市自考办成绩科办理更改手续。涉及身份证号升位问题的,由区县自考办在考生办理毕业手续时统一予以更改(提醒广大考生注意,考生一旦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申办毕业手续时,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变更姓名)。 办理完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手续后,请考生保存好户籍证明、户口簿,以备办毕业手续时交验。